2008年1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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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电子版”如何应对版权之诉

  【核心提示】 近年来,北京的一家版权代理公司大量买断作者的文章,向数百家免费转载该文章的网站索赔高额著作侵权赔偿金。去年,该公司又将触角伸向了平面媒体的电子版,从而引起了报业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本期《看法》特邀请法律界人士就此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本期嘉宾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中华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孔夏雨
  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杰

  新闻背景
  报纸文章放到电子版上惹来官司

  2007年8月9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浙江市场导报社涉嫌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事情源于2004年12月21日,浙江市场导报在其纸质平面和电子版上,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的文章,全文3900余字。
  当时,报社已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向作者寄发了稿费。可是后来,作者张会亭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在内的100多篇文章“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期限为10年。于是,“三面向”公司据此起诉“维权”,理由是电子版未支付稿费。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话题一:报纸电子版要不要单独付稿费?
  【主持人】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报纸开设了电子版。由此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报纸电子版是否需要再给作者发一次稿费?这其实涉及公众获取信息自由权和版权保护的关系。请嘉宾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王坤  信息时代,传统的纸质媒体也采用了数字化的模式,纷纷开设电子版。这对于实现公众的信息自由权、促进信息的传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电子版也直接关系到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关系到作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
  我认为,鉴于目前几乎所有报纸均有电子版的事实,一般来说,可以推定向报纸投稿的作者知道电子版的存在,且不反对将自己的作品使用于电子版上;而报纸向作者支付的稿费中,也可以推定包括电子版的使用费。所以,纸质媒体电子版并不影响直接向纸质媒体投稿者的著作权,主要是会牵扯到转载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孔夏雨  公众获取信息自由权,应当视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虽然,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要符合独创性标准的作品,自作品形成时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但是,为了防止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独占阻碍文明的进步,著作权法也对作者的著作权利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在“他人自娱自乐的”,“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等12种情况下,使用者在不侵害作者著作人身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使用。可见,版权保护并不是无限度的,当其与公众获取信息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就应当让位于宪法性权利。
  陈杰  版权是版权人享有的一种独占权。但是,如果赋予版权人过宽的独占权,它将从功能上严重阻碍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及后继创作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所以,应当在版权与获取信息自由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
  新闻背景中版权代理公司的这种“维权行为”,就是对版权独占权的过分扩大,超出了应有界限。
  报纸的电子版,从本质上来讲只是报纸版面的电子化,是报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所以,应该认为,报社支付的稿酬本来就包括了电子版的报酬。从功能上来讲,我个人认为,电子版类同于图书馆的过刊室,主要是为了方便读者查询的。由于没有经过任何编辑和改动,也没有广告,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所以,其并没有形成对作品的另一次利用传播,也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作品被报纸选用并刊载时,其发表权已经被行使,权利人对此发表行为也只能获得一次报酬,不能重复获利。

  话题二:如何看待针对报纸电子版的“维权”行动?
  【主持人】目前,这家版权代理公司的“维权”行动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各界对其评价也不一,有的称之为“网络王海”,也有的称之为恶意诉讼。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这种“维权”行为呢?
  孔夏雨  传统的作品一般以纸面、石头或布料为载体。现实中,人们往往将作品和载体混淆。其实,法律是不保护载体的,只保护载体上的表达方式(文字、书画等)。而报纸刊登的报道,不管是刊登在纸面介质还是电子荧屏介质上,都没有改变作品的表达方式,只是改变了载体。
  所以,版权代理公司受让得著作财产权利后向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主体主张权利,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涤清著作权环境的作用;但以电子版作为主张权利的切入点,诉讼结果就不容乐观,因为只改变了载体的报纸电子版,并没有侵害到权利人的著作权。
  陈杰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确实存在一个很具争议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度。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要求“权利不得滥用”。滥用知识产权会妨碍创新、阻碍公众正当的信息获取,使保护知识产权沦为牟取暴利的手段,最终是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就像本案中的版权代理公司,其低价收购版权遍地开花式诉讼的营利模式,其实真正的权利人很难分享到维权成果。尤其是它将矛头对准了学术交流网站、公益性的报纸电子版等非营利的有利于公众获取信息的载体后,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变。
  我认为,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就如同鱼与水的关系,两者和谐起来才是创新最好的生态图景。
  王坤  从现有情况来看,“三面向”公司先是收购转载率高的作品,接着向对方发函要求赔偿,索赔不成就诉诸法院。他们每次索赔数额不高,一般为几千元,对有关网站或媒体而言并不算什么,但“三面向”公司可以积少成多,整体盈利额也很可观。可以说,他们是把维权当作生意来做,诉讼只是其营利的基本手段之一。
  如果法律竟然成为营利的工具,诉讼成了交易的手段,人们对法律和诉讼的尊崇还能有几分?所以,这种将追求赢利的动机隐藏于公益目的背后的做法,很难得到正面的评价。
  另外,在订立著作权转让协议时,绝大多数作者并不知道也不愿意该公司以后以其作品进行诉讼。因而,这种维权行为客观上也使得这些作者处于尴尬境地。

  话题三:报纸媒体如何应对电子版著作权纠纷?
  【主持人】“三面向”公司与浙江市场导报的著作权纠纷尚在审理中,但是,此案结果必将对报业电子版带来深远的影响。今后,报纸媒体该如何应对电子版著作权纠纷?
  陈杰  作为律师,我认为,媒体首先应当积极面对这样的诉讼,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评判,而不是为了所谓的减少纠纷而无原则地“私了”,否则就是对无理诉讼的助推。
  不过,这起诉讼也给我们所有媒体提了个醒,有些做法需要改进。比如,汇稿费时应注明该稿酬已包括纸媒和电子版的稿酬,并妥善保管原始档案和汇款凭据。这样,即使有争议产生,也只是稿酬标准的异议,报社可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又比如,可以在报纸上注明电子版的信息,声明其性质等等。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版只能是纸质版的电子化,不能另行编辑、整理,否则就会形成二次发表,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
  孔夏雨  前面已经谈到,媒体报道刊登在何种载体上并不是关键,但有转载的情况就需要注意了。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转载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鉴于此,报纸电子版应尽量使用原创作品,要求作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编辑在审稿时要注意搜索关键词,避免出现“发表”侵权作品的情况;转载他人作品的,一定要取得作者的授权,或者被转载的文章上要有同意转载的声明。
  王坤  最有可能因电子版产生著作权纠纷的,是报纸在转载时将他人作品放在电子版上,这就是“三面向”公司与浙江市场导报的著作权纠纷的根源。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报刊的转载采用了法定许可制度,即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允许将转载作品放置在电子版上,这里面牵涉到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少从法理上讲,报社应当经过作者同意才能将转载稿件放置在电子版上。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修法来解决,规定在法定许可中包括电子版上使用。但修法缓不济急,另一个办法就是借鉴目前很多刊物的做法,在报纸上或以其他方式向作者明示允许转载时使用于电子版上。这样,其他报纸在转载时才不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报业协会或相关机构的协调。